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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2017-03-08    字体: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根据市人社发〔2016〕263号文件通知精神,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当年预算。

  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由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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