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人社发[2010]165号文件和市人社发[2010]295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水平,经研究同意,决定提高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一、离休人员就医、购药参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离休人员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实报实销;其他离休人员(包括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报销比例不低于85%。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