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市组发〔2014〕66号
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陕组通字〔2014〕65号)文件要求,现将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 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及中央驻陕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八、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市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